广东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特殊条件: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它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适用地区:广州、深圳、清远、韶关、河源、梅州、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东莞、珠海、中山、江门、佛山、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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