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兽医许可证
1、《动物诊疗许可证》。
2、经营内容涉及兽药售卖的,需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
适用于宠物医院提供宠物、家禽治疗预约,在线问诊宠物美容预约、宠物资讯等服务。

宠物服务经营许可证
1.如经营内容涉及兽药售卖的,需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
2.如经营内容涉及宠物销售、领养、寄养的,需满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宠物销售、宠物寄养、宠物服务等相关内容)。
3.实际提供宠物诊疗的,需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
适用于提供宠物美容预约、宠物资讯等服务。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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