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需要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例如,在2024年8月22日发布的通知中提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自助申请模块已开通延续功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12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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