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2.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要求:(1)在成都市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成都市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2)在成都市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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