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广东木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互联网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托管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用户并应于签订《IDC业务服务协议》之日,向本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本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本公司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互联网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互联网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本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本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本公司。
五、用户在使用本通信提供的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本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在进入本公司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托管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服务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本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提供托管服务,终止服务协议。
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本公司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九、用户应遵循服务协议以及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本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根据 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 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 公安局网站“网络警察”栏目。
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双方间服务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三、用户承诺,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同意遵守《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服务协议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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